参考一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街道 村,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 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整。
第六条 续租
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 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 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 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
7.3 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 年 月 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 专户内,开户银行 ,账号:______________。
7.4 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 年重新调整租金。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 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十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十一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11.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1.1.1 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2 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3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4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1.5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11.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2 补偿
11.2.1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承租方: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 3 - 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 同。 第二条 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方根 据法律的授权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三条 承租方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租赁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臵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租赁土地的交付与租赁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租赁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 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 米),其中租赁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 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租赁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租赁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租赁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 上界限,以 /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租赁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租赁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租赁宗地的用途为 。 - 4 - 第六条 出租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租赁宗地 交付给承租方,出租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期为 14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租赁手续的,租赁年 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 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定金抵作土地租赁价款。 第十条 承租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 向出租方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租方支付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 /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承租方在支付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时,同意按照 支付第一期土地租赁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向出租方支付利息。 - 5 - 第十一条 承租方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租 赁价款后,持本合同和租赁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承租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 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承租方同意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 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 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 资和租赁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承租方承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 第十三条 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租赁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 建筑总面积 41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 不低于 / ; 建筑限高不高于 / 不低于 / ; - 6 - 建筑密度不高于 / 不低于 /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 第十四条 承租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第 (二)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承租方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 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 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 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住 房 套 数 不 少 于 / 套 , 住 宅 建 设 套 型 要 求 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 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 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 保障性住房,承租方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第十五条 承租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 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 - 7 - 第十六条 承租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承租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 日向出租方提出延建申 请,经出租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 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 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承租方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 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 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 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租赁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租方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租赁合同,由承租方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 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办理土地变 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 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 - 8 - 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承租方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租方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 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租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租赁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 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 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 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 - 9 -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承租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 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 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租 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 宗地的,出租方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租方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租赁 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租赁、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支付土地租赁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 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租方无偿收回。出租方和土地使用者同 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 第 (一)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租方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 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租方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 10 - 第二十七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 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租方 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由出租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可要求土地 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 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 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 日内将不可抗 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 抗力发生后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 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承租方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租赁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租方 - 11 - 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出租方有 权解除合同,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租方并可请求承租 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承租方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 出租方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租方报经原 批准土地租赁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 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租赁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 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租方 还可要求承租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 场地平整;但出租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承租方一定补偿: (一)承租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 少于60 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的,出租方在扣除定金后退还承 租方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 (二)承租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 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 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的, 出租方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臵 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退还承租 方。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造成土地闲臵,闲臵满一年不满两年 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臵费;土地闲臵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 出租方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承租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 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 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出 - 12 - 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继续履约。 承租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 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租赁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 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租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 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 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承 租方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 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租方可以按照实 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同 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租 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 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租方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 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 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 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承租方 应当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宗地租赁价款 1 ‰的违约金,并 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租赁价款的,出租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赁土 地。由于出租方未按时提供租赁土地而致使承租方本合同项下 - 13 - 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租方应当按承租方已经支付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 1 ‰向承租方给付违约 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租方延期交付 土地超过60 日,经承租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承租方 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其余部分,承租方并可请求出租 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租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 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承 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 履行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 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租赁方案业经 人民政 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 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 - 14 - 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 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 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XX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 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 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出租方 贰 份,承租方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