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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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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郑刚毅| 赣州| 9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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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12896 | 被采纳数:93

房屋买卖只要还没有过户在买家名下,都可能成为无效交易。
1、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任何情况下任然对房屋具有支配权,业主都可以让其合同属于无效。通常情况下,都会定金法则的约束。
2、买方在赎楼前自愿放弃定金。不再继续交易
3、买家购房资格没有达到当地购房指标,定金会被没收。
4、业主房屋产权属于抵押查封状态,没有能力解封和赎楼
5、房屋有租客,租客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租客要购买该房
6、房屋不属于商品房,没有取得商品房五证两书的
以上六种情况都可以买卖房屋属于无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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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然浅笑_8309
回答数:1081 | 被采纳数:3

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地产买受人,由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地产必须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必须由买卖双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要程序和凭据,也是以后处理房屋纠纷的重要依据。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二、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三、未征得共有人同意买卖房地产,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买卖行为也无效。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价格有欺诈行为,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六、 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房屋买卖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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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uejuan
回答数:16942 | 被采纳数:17

一、一方出于欺骗的故意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出于欺诈的故意。

二、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无可厚非,但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表现在公有房的买卖为最多。某些单位的负责人和买受人串通,以低价出卖国有或者集体的房屋,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二是规避法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出于逃避债务的需要,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和所谓的买受人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三、一方胁迫另一方强买强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四、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无过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简单说是一方或双方的主观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农村的集体土地属于禁止性流转的不动产的法律规定不了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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