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宅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市住宅与房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2、负责城市住宅建设工作。管理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以及住房“解危、解困”工作。
3、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主管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拍卖、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等工作。
4、负责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确认城市房屋产权,勘丈、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管理房屋产籍档案。
5、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房产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负责房产开发项目验收。对全市房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屋拆迁企业、房屋修缮企业、房产评估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并负责上述企业的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