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2.0.1 国有建筑(以下部分条文简称为建筑)抗震加固的可行性论证、加固规划和设计,应以其结构系统鉴定的综合结论为依据。结构系统鉴定应包括承重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能力鉴定。 2.0.2 结构系统鉴定应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的结论: 1 该建筑的结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2 该建筑的抗震能力是否不足; 3 该建筑的加固范围和内容。 2.0.3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包括结构承载能力不足的加固,以下同)应纳入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抗震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按下列规定进行安排: 1 对地震灾区的建筑: 1)遭受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有修复价值者)的建筑应立即进行加固; 2)遭受轻微损坏的建筑,若结构系统鉴定确认需要加固者,可在2~3年内分期分批施行; 2 对未受地震灾害的7~9度地区的建筑: 1)属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筑以及有地震中期预报地区的建筑,应优先安排; 2)属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的建筑,可在5年内分期分批安排加固。 2.0.4 对下列建筑不宜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加固: 1 地震灾后被鉴定为无恢复价值的严重破坏建筑(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2 建筑场地处于严重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且鉴定确认为应予迁址重建的建筑; 3 加固修复费用高达新建造价70%以上的建筑。 2.0.5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按鉴定确认的加固范围,划分为整幢建筑加固、某独立区段加固和仅对指定构件(含连接)加固等三种。审图时,应对加固范围进行复查和核定。 2.0.6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和技术,均应从实施减灾设计策略出发,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系统构造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具有足够的整体牢固性和坚固的逃生、疏散通道。 2.0.7 国有建筑抗震加固用的材料或制品,应采用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国产材料或制品;仅当国产材料或制品缺乏该品种,或虽有该品种,但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时,方允许选用进口材料或制品,但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注:对避难场所、逃生通道和幼儿园、学校、医院的加固,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
汇总一些加固方面的规范,这些规范也是从各种渠道收集的。所有规范目前都是现行有效的1、GB 50367-200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2、JGJ123-2000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3、JTG_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4、JTGT J23-2008 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5、JT-T532-2004桥梁结构用碳纤维片材6、CECS_77:96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7、CECS25-90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8、JGJ116-98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