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安排职工住房的政策,我理解由于各地政策出台时间不一样应该以当地住建厅(建委)颁布的文件为准。经济适用房五年不能交易文件有规定,但不论什么房产或其他物品,一旦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了买卖关系,说不符合《经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