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明确从2013年1月5日开始,长沙内五区(芙蓉区、天心 区、岳麓 区、开福 区、雨花 区)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
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的土地等级。在长沙公布的2013年经适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计算标准中,共分7个等级,最高为Ⅰ级,即位置最好的一类地块,出让金标准为761元/平方米,最低的则为Ⅵ-2级,标准是257元/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交易程序
经适房
产权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
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经适房产权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已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货补房
购房人(产权人)至市住房保障局部门领取退款申请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填写;
购房人(产权人)将已退回的货币补贴资金转至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银行转账回单、经适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下发之日后签订,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对于老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